動物侵害并非一律屬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
2018/2/23 13: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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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刑法總則
【出處】檢察日報
【寫作時間】2018年
【中文關鍵字】動物侵害;不法侵害
【全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法侵害作為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前提,對于認定實施防衛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而能否減免刑事責任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動物的不法侵害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除了要對動物進行處理外,還要求動物管理人或者飼養人對動物侵害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過錯責任。但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動物侵害行為是否屬于不法侵害往往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動物侵害一律屬于不法侵害,在造成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動物管理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認為,動物侵害可以分為動物自發的侵害行為和因受動物管理人、飼養人的唆使而進行的侵害行為兩類,要區別情況加以不同對待。
一方面,他人故意唆使動物實施的侵害行為屬于不法侵害。在動物的侵害是因他人故意唆使而發生的情況下,此時動物僅僅是作為工具存在而已,并非不法侵害的主體。在此情況下,防衛人對動物的攻擊進行反擊,相當于對加害人用于實施不法侵害的工具進行損毀。防衛人通過毀損工具(即動物)來阻止侵害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另一方面,對于動物自發的侵害攻擊行為,筆者認為,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不法侵害。首先,動物的侵害攻擊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不法”性質,其不具備侵害社會法益這一條件。其次,實施侵害的主體是動物而非自然人或者單位,故也不具備主觀故意這一社會意識。最后,正當防衛針對的對象是人,而不能是動物。所以不能將動物自發的攻擊行為界定為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但是可以針對動物自發的攻擊行為實施緊急避險,這是刑法規定的另一種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
【作者簡介】
鐘曉敏,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檢察院。
鐘曉敏,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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