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刑法保護的司法反思
2020/9/1 15: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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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動物資源保護法
【出處】人民法院網
【寫作時間】2020年
【中文關鍵字】野生動物保護;刑法學
【全文】
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急劇轉型,刑事立法進入了空前活性化時期,近年來“積極刑法立法觀在中國的確立”。
1.珍貴動物和重點保護的珍危野生動物的種類和范圍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該罪入罪是指非法侵害珍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行為,因此,珍危野生動物的認定是該罪入罪的前提。可是,我國刑法未對珍貴動物和珍危野生動物的范圍和種類作出明確規定,《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對珍危野生動物的認定也不甚合理。因此,一方面,新修訂《解釋》時應當明確珍貴動物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圍,并須由相應機構審核公布,避免將《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規定的物種直接照搬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刑法保護,同時做到對珍危野生動物的分級保護;另一方面,《解釋》將馴養繁殖的物種與相應的純野生動物同等對待也不合理,應當加以修訂,對二者予以區別對待。
《解釋》認定刑法意義上的珍危野生動物包括馴養繁殖的物種,這違背了刑法的文義解釋原則,超出了一般公眾的認知范圍,易造成法官裁判量刑畸重的后果。典型的案件如深圳鸚鵡案,該案一審法院的裁判未對被告人王鵬行為的對象作充分考量,未區分侵害純野生鸚鵡與馴養繁殖鸚鵡的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從而導致量刑畸重引發社會爭議,最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識到了這個問題,作出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改判,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事實上,根據其后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斯偉江律師事務所提建議的復函內容來看,也證實了《解釋》應當區分對待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野生物種,對于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有關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設定以價值為基礎的量刑情節階梯
刑法將侵害野生動物犯罪設定為行為犯,十分注重對野生動物管理秩序的保護,可能導致該類犯罪一定程度上入罪泛化。但為維護刑法的穩定性,我們只能暫時寄望于相應司法解釋的修正能彌補該類犯罪在量刑上的不足。非法獵捕、殺害珍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危野生動物、珍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數量為標準不能很好地評價對生態法益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可改以價值為標準以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
具體而言,即侵害野生動物犯罪以行為作為入罪標準,司法解釋根據行為人侵害珍危野生動物的價值每增加一定的量,則相應提高法定刑,直至價值超過司法解釋設定的最大值,則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相應規定頂格判處刑罰。為此,根據司法裁判量刑經驗,建議將《解釋》中原設定的以數量為標準劃分的量刑情節區間作如下修改,并與之對應刑法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相應刑罰,以期日后能指導實踐,實現司法裁判量刑均衡與合理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達到2萬元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應罪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下罰金;價值達到2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下罰金;價值達到20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于對侵害價值的認定,應由法院委托市級以上的環保部門、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會同專業的價格認定機構予以綜合評估,同時鑒定報告須有鑒定人簽名,以降低證據的瑕疵,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3.酌定量刑情節的司法適用
在當前侵害野生動物案件中,酌定量刑情節對量刑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發揮。只有極個別案件中,法官認定情節量刑時綜合考量了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主觀惡性、犯罪結果等因素,作出了減輕處罰、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裁判。
總之,未來在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在打擊野生動物犯罪上,司法解釋可重新設定以價值為基礎的量刑梯度,情節的認定和定罪處刑要注重酌定量刑情節因素的綜合考量,確保司法裁判的罪責刑相適應,以實現刑事個案正義。
【作者簡介】
作者單位:湖南省花垣縣人民法院。
作者單位:湖南省花垣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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