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宜成為其常委會黨組成員
2021/6/2 15: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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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國家機構組織法
【出處】立法網
【寫作時間】2021年
【中文關鍵字】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全文】
近時有一位對人大制度研究和人大實際工作皆頗有一些見解和認知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筆者在探討人大工作的有關實際問題和分享有關人大工作的切身體會的過程中,突然問起“不是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參加人大常委會的黨組嗎”這個問題。
確實,不得不承認,雖然筆者在縣和設區市的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曾長達三十五年之久,或許對該問題有過閃思,但卻并未對此問題有過系統思考并為之提出和深入研析過。
故此,筆者不得不佩服該工作人員提出的該問題,可謂既是動了一番腦筋,又是具有一定現實意義的。
那么,筆者對“不是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參加人大常委會的黨組嗎”這個問題究竟有何具體看法呢?
確實,細翻廣閱深研有關法律法規,即可知:關于“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到底由哪些人員組成”這個問題,不僅目前似乎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之規定,而且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之規定,并結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的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黨組工作規則,對此亦同樣沒有較為明確之具體規定。
不過,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關于包括“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在內的“單位一般應當設立黨組”之明確規定,“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和“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擔任,此即應是不爭之事實。
那么,作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這樣的“單位”,其黨組書記即應當由其人大常委會主任或由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擔任,而其他成員即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其他副主任和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擔任,此即亦應是不爭之事實。
而上述提到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的“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實際上即已是“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此同樣亦應是不爭之事實。
故此,筆者的個人看法是: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中共黨員,按《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原則規定,是不應該或應是不適宜成為各級地方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的。
而當筆者說出上述看法后,該位地方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工作人員即表示與其看法是不約而同的!
那么,其他相關同仁是否贊同我們這樣的觀點呢?
說到這里,筆者又聯想到了這樣一個新的問題:
即若在本屆的屆期中,既已擔任某地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又已擔任該地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的某位同志,因其職級調整等緣由,不再擔任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了,但因其尚未到退休之年齡,加之該地人大常委會機關黨建工作的特別需要,因而當地黨委即研究確定,在本地本屆的換屆之前,仍應保留其在該地人大常委會黨組中的成員之職。
對此,筆者認為,對該方面的情況理應具體分析——
在目前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尤其是黨內法規對上述情況尚未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之前提下,若確因該同志在本屆中曾同時擔任過數年該地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和該地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成員,加之其又尚未到退休之齡,加之根據該地人大常委會機關黨建工作的特別需要,即應遵從當地黨委的相關決定和安排,在該地本屆的換屆之前,即理應仍保留該同志在該地人大常委會黨組中的成員之職。而到換屆之后,若該同志已不再擔任該地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那么,按《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之相關條款的原則規定,該同志即不宜再續任該地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之職。
不知您是否贊同這樣的看法呢?
【作者簡介】
翟峰,系四川省第十、十一、十二屆人大代表,廣元市第四、五、六屆人大常委會委員,廣元市第四、五屆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主任;先后受聘省立法咨詢專家庫成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等公益性崗位,并系中國法學會會員;曾參與地方立法統稿工作。
翟峰,系四川省第十、十一、十二屆人大代表,廣元市第四、五、六屆人大常委會委員,廣元市第四、五屆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主任;先后受聘省立法咨詢專家庫成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等公益性崗位,并系中國法學會會員;曾參與地方立法統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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