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缺陷
2021/11/20 8: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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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刑事訴訟法
【出處】本網首發
【寫作時間】2021年
【中文關鍵字】非法證據
【全文】
注重程序正義的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滲透,以及在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的初步凸現,雖然體現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進步的趨勢, 但依然存在缺陷和不足。
1、沒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確立限制性的“默示沉默權”制度。
我國沒有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沉默權制度,恰恰相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因此自證其罪就成為犯罪嫌疑人的義務,這就使本來就散落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失去了根基,成為了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是非法證據取舍難以逾越的障礙。
2、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適用于非法證據的外延過于狹窄。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確立的只是言詞證據的收集程序、手機方法不合法的排除。因此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無法涉及到實物等其他非法證據,而且即使是言詞證據本身內部相關聯的言詞證據種類、來源等不合法因素也無法管領。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外延過于狹窄、不足的重要一面。
3、實物證據的非法取得之排除緘默無聲。
我國刑事訴訟法法對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只字未提,刑事司法過程中對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既無肯定表示,亦無否定評價的做法,既不利于抑制偵查機關對非法實物證據的采集行為,也對被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
4、對非法證據的衍生證據(既毒樹之果)是否采信的問題,我國法律和刑事司法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5、對秘密偵查行為及其獲取非法證據的證據資格未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秘密偵查手段及其非法操作并由此獲得的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該法第116條雖然規定,對扣押電報、郵件的偵查行為要求經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批準,但對扣押電報、郵件以外的其他秘密偵查手段都未作規定。司法實踐表明,對于毒品犯罪,大多數是采取“誘惑偵查”手段偵破的,由于我國刑事立法無此類證據的評價標準,更鑒于此類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偵查機關通過誘惑偵查手段所獲的證據一般在審判中都被采信。假若偵查機關通過誘惑偵查所獲證據符合國際一般規定的“誘發助長犯罪”的判斷標準,那么這種通過這種途徑所獲取的證據對于被訴人來說無疑是極為不公平的。
6、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與其他訴訟制度不相配套。
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邏輯聯系,層次分明的、系統的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刑事訴訟立法當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沒有系統,基本上是散落在各個單獨的立法、規定當中,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刑事實踐過程中難以獲得連貫性,導致非法證據標準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嚴重失衡。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刑訴法的規定自相矛盾,如該法第43條規定嚴禁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而第93條又規定被訴人有“應該如實回答”的義務。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我國刑事立法之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很不完善的。
【作者簡介】
劉開文、張德安,單位為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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