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鎮”和“潼關肉夾饃”維權是否合法———從“逍遙鎮”和“潼關肉夾饃”維權案件解讀集體商標
作者:董世連,電話:13910629206
北京豐泰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知識產權律師,專利代理師
近日,有報道稱,河南焦作多家經營了十幾年的“逍遙鎮胡辣湯”商戶,因門牌上使用“逍遙鎮”三個字,被逍遙鎮胡辣湯協會以商標侵權告上法庭。商戶們如想繼續使用該名稱,每年要繳納會費,否則需進行賠償。陜西潼關肉夾饃小吃協會也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對全國多家招牌中帶有“潼關肉夾饃”字樣的小吃店發起訴訟,要求商戶在招牌中撤銷相關字樣并賠償相應費用,如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需繳納相應加盟費。
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1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進行了回應: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一般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下面董世連律師就集體商標進行解讀,來深入理解該事件本質:
一、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二、集體商標分析:
1、集體商標不屬于單個主體,屬于集體組織,這一集體組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
3、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地理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7、作為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一般商標,但兩者區別如下:
(1)集體商標與一般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一般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組織申請注冊;一般商標則可以由某組織或某經營主體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一般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一般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一般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一般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一般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三、以“逍遙鎮”商標和“潼關肉夾饃”商標檢索情況進一步分析說明
從下圖“逍遙鎮趙家”等商標注冊情況來看,雖然注冊主體是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但是注冊的商標類型均為“一般”,而非“集體商標”,因此,“逍遙鎮”作為一般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根據上述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分析可知,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所以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完全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也不能被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作者:董世連律師,電話:13910629206(微信同)
2021年12月2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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