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繼承人而言, 是否需要償還被繼承人遺留債務?
2021/12/8 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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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繼承法
【出處】本網首發
【寫作時間】2021年
【中文關鍵字】繼承;債務
【全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2019年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情況調查結果顯示,自1991年住房信貸業務開始起步算,短短28年間,房貸占家庭總負債的比例達到了75.9%,且負債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
那么,如果銀行遇到借貸人去世,生前的房貸是否還要繼續還呢?
案例
2019年12月,牟某與甲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甲銀行為牟某貸款104萬元,用于購買乙房屋,貸款期限216個月,按月等額本金還款。合同簽訂后,甲銀行于當日按照合同約定如數發放貸款。自2021年3月起,牟某開始拖欠甲銀行貸款。后查明牟某已經死亡,女兒牟某某是唯一繼承人。截至2021年11月30日,牟某尚欠借款本金934074元及利息37197元,合計971271元。原告甲銀行隨之上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牟某某立即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971271元。被告牟某某辯稱,其繼承牟某遺產遠遠不及牟某應償還的債務,因此已于公證處做過放棄遺產的聲明,并當庭表示放棄繼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財產義務。原告甲銀行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牟某在其去世時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未還。但在債務人牟某去世后,被告牟某某已明確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牟某遺產的繼承權的情況下,原告甲銀行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甲銀行的訴訟請求。
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繼承人繼承父母的遺產,遺產的實際價值超過債務,遺產還債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可由繼承人繼承。但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也負有清償的責任,屬于“父債子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死者留下的遺產,那死者留下的債務也會被一并放棄,繼承人不需要償還,屬于“人死債消”。當然,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為夫妻關系的,還需遵循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原則。
【作者簡介】
馬瑞;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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