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鍋使用不當致傷,生產商需要擔責嗎? ——產品責任糾紛案
2021/12/22 16: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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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侵權法
【出處】本網首發
【寫作時間】2021年
【中文關鍵字】使用不當;生產商;產品瑕疵;侵權
【全文】
案情簡介:2017年4月29日,袁某到莊某所經營的B商用廚具店購買了一個360型防爆高壓鍋,該鍋由T公司生產。2017年4月30日,袁某的雇員錨點陳某在工地使用上述高壓鍋煮綠豆湯時發生事故,致錨點陳某全身多處熱液燙傷。錨點陳某為此起訴袁某,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判決,判令袁某賠償錨點陳某各項損失198158元,承擔訴訟費3900元,合計202058元。2019年3月1日,袁某將202058元匯付錨點陳某后,向莊某和T公司追償上述202058元未果,遂訴至法院。
經T公司申請,法院委托N公司對涉案高壓鍋是否爆炸及爆炸原因進行司法鑒定,結果為:1、涉案的高壓鍋事故不是爆炸;2、涉案高壓鍋是使用維護不當造成的非正常泄壓事故。
裁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觀點:本案中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為:案涉高壓鍋事故不是爆炸,是使用維護不當造成的非正常泄壓事故。該意見可以證明案涉高壓鍋事故是因使用維護不當造成,而非由高壓鍋本身的產品缺陷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通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但不意味著主張損害賠償的一方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T公司只就自己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在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案涉事故并非產品缺陷引發的情況下,T公司已完成其舉證責任,產品缺陷的舉證責任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故法院認定案涉高壓鍋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作者簡介】
孟琳,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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