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執法與社會情緒
2022/6/28 8: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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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引證碼】
【學科類別】司法
【出處】微信公眾號:劉哲說法
【寫作時間】2022年
【中文關鍵字】社會情緒;人性司法;人性執法
【全文】
社會情緒會影響司法執法的判斷,反過來司法執法也會影響社會情緒。
在良性互動與怒目相對有時候只是一念之間。
這也是我為什么一直主張人性司法和人性執法的原因。
雖然機械執法可以完成任務,但卻無法讓人接受和理解,最后必然變成更加的不能完成任務。
也就是眼下的任務執行力,反而會變成長久的司法執法阻力。
為什么說不能機械執法?
因為法律和制度帶有先天的不完備性和滯后性。
現實生活紛繁復雜,千變萬化,讓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完全想到、滴水不漏,那也是強人所難。
而且即使制度在一開始制定的時候是完美的,但只要一旦實施,社會就會發生變化,就會與當初制定的時候不同,而法律和制度的調整是有著很長的周期的。
在這個調整的周期之間,就意味著法律和制度與現實生活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這就是滯后性,這個滯后性隨著時間推移,會愈加強烈。
越是具體的法律,往往越是容易滯后,因為它沒有太多可以解釋的空間。
抽象一些的法律,確實可以解釋,但需要一個合理的解釋,如果不合理的解釋也會將其引入立法初衷相悖的地方去。
當然作為人類語言的法律和制度,都帶有人類語言所特有的不準確性,即使在新鮮出爐的時候,也是模糊的,是可以有著不同解釋和理解的。
因此可以說每一次適用法律和執行制度,都是對法律和制度的一次理解。
當然每個人可能對法律和制度的理解都可能存在一些差異。
這也是司法和執法存在個性化差異的原因。
這就特別需要良法和善治的結合。
好的法律一定是根植于積極的倫理價值觀念的,是弘揚正氣、主張良善的。
其疏漏之處,也應該按此理解。
正因此,好的司法,好的執法,也一定不是反人性的,而是應該符合常情常理常識的。
即使立法和制度存在一些機械性的傾向,司法和執法也應該通過理解來加以校正。
也就是用倫理和常識來不斷校正對制度的理解,才能更好的發揮法律和制度善的一面。
機械理解法律和制度一旦背離常識常理,也就背離了人們的信任和信仰,變得無法推行。
這尤其考驗司法執法者的智慧,更加考驗司法執法者的良知。
所以我們必須時常提醒自己,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
我們司法執法的目的是讓人過得更好,而不是更不好。
我們希望別人理解司法執法行為,那么我首先就要理解對方的強烈訴求,判斷其是否合理和正當。
每個人都可能有難言之隱,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得已之處,每個人都可能有當務之急。
當我們發自內心去理解別人的時候,我們自然就會得到別人的理解。
相反我們拒不理解別人之后,也會帶來強烈的情緒反饋。
這個情緒會隨著當事人的社會網絡放大,并通過結交媒體擴散到更多的社會網絡。
只有善意才能激發善意,而惡意只能激發惡意。
當你不理解別人的之后,又如何指望別人理解你?
尤其是當你對別人的不理解,又暴露出冰冷感和優越感的時候,甚至會激發恨意,更不要說抱怨和指責。
社會情緒具有很大的傳染性,這是人類社會的本質。
那就是我們能夠對同伴的遭遇感同身受,我們能夠把別人的遭遇預設為自身的遭遇。
這種預設其實是一種防御本能,因為我們在擔憂我們也遇到這樣的機械執法怎么辦,我們必須未雨綢繆。
我們要思考如何應付,如何避免如此遭遇,或者說如何從根本上推動司法執法環境的改變,讓我們不用遭遇到如此境地。
這種共鳴其實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基本動力。
我們集體的將注意力集中在某一個點,施加情緒,這些情緒包括憤怒、譴責、抱怨、吐槽、批評、關注和憂慮,這些情緒是一種共鳴器,督促那些有行動能力,有決定權力的人去行動。情緒其實是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性力量。
一旦引發了一個正面的行動反饋,這就是在推動了社會的進步。
因此司法執法與社會情緒往往是以負面反饋為始,以正面為反饋為終的,最終仍然是一個正循環。
但是在這個大正循環過程中,其實嵌套著一些負循環。
這種負循環就好像在給正循環上發條一樣,在積蓄力量,當積蓄到一定力量之后才會真正將正循環激發。
當然如果一開始就進行正循環,也就是沒有負循環存在的必要了。
因此,如果我們更希望正循環反饋的周期縮短,從而節約社會成本,提高進化效率,從一開始就采用正循環的反饋方式自然是明智之舉。
所謂的正循環無非就是體諒他人的遭遇,理解別人的不得已之處,對強烈訴求保有同理心,能夠急人之所急,保持溝通的耐心,對當下司法執法行為可能引發的社會情緒心存敬畏,也就是從內心深處樹立起人性的執法司法觀。
能夠理解別人的人,才會被人尊重和理解。
【作者簡介】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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